体育教学部指导教师工作的暂行规定
2011-12-30
  
  

青年体育教师是一支年轻、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队伍,是体育教育队伍的未来,肩负着体育教育事业发展的重任。因此,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。近年来,体育教学部坚持对青年教师实施指派指导教师的制度,为青年教师尽快实现角色转变,提高教学与业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。为了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,特作如下规定。制定了青年教师考核办法与标准,使此项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就,

一、 指导范围:

(一)新入校参加体育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。

(二)已担任独立教学工作的青年教师(助教)。

二、指导教师条件:

(一)、具有正高职称或学术学科带头人(一般应为体育教学部主任或副主任)。

(二)、具有副高以上职称(一般应为教研室主任)

三、指导教师职责:

(一)、对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指导,并不定期抽查听课。

(二)、注重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,尽快了解学生的特点和掌握教学方法,树立良好的科研意识。

(三)、按要求指导书写教案及上课,课后进行评讲,每2周至少听课1次。

(四)、关心青年教师的业务学习与提高,指导完成理论教学的讲稿撰写, 帮助其完成各项业务考核。

(五)、每学期末对青年教师进行综合评价,根据个人特点,提出努力方向,使青年教师尽快成长。

(六)、安排和确定青年教师上公开课,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价,确定是否可独立执教。

(七)、 学年末对青年教师写出鉴定。据其工作、表现和考核结果,确定是否按时转正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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